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范胜利,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路井镇范家洼村,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民举,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路井镇范家洼村。 被执行人:彭超,男,汉族,住陕西省泾阳县太平镇寨头村。 被执行人:合阳县范家洼加油站,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路井镇范家洼村。 法定代表人:彭超。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范胜利与被执行人合阳县范家洼加油站、彭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4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合阳县范家洼加油站、彭超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范胜利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范家洼加油站、彭超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31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38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范家洼加油站、彭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14000元,并承担了执行费838元。下余部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鉴于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4执5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林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