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建湖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孔令卓。

被执行人:盐城锐中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581001422B,住所地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邱龙。

被执行人:江苏中贝尼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5629362652,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葛文洋。

被执行人:盐城明捷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5822859570,住所地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姚学春。

被执行人:象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1405933462,住所地建湖县经济发区。

法定代表人:葛华。

被执行人:黄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建湖县。

被执行人:唐海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建湖县。

被执行人:吴维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建湖县。

被执行人:葛文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建湖县。

被执行人:葛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建湖县。

被执行人:葛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建湖县。

被执行人:肖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住建湖县。

被执行人:姚学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建湖县。

被执行人:邱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建湖县东方。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建湖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锐中机械有限公司、江苏中贝尼投资有限公司、盐城明捷机械有限公司、象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黄慧、唐海霞、吴维明、葛文洋、葛明、葛华、肖利、姚学春、邱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苏0925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履行5506842.94元及相关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工商、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执行到位42934元,其余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苏0925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两年内应当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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