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天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信阳市。 被执行人张涛,男,****年**月**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执行人刘政,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平桥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天玉与被执行人张涛、刘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张涛于2017年9月16日履行全部欠款53万元但未履行,依(2017)豫1503民初207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以其拥有的信阳万象商砼有限公司的股份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将被执行人张涛、刘政拥有的位于平桥区平安大道同力水泥厂对面的信阳万象商砼有限公司的股份每股8.5万元,共7.39股(共欠款本金53万,利息从2017年2月10日至2017年10月20日,按月息两分共88300元,执行费99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王天玉。 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股权交接手续。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郁海 审判员 周勇智 审判员 杨君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袁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