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木呷古卡,男,****年**月**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被告:吴明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被告:黄顺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审理经过
原告木呷古且与被告吴明华、黄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木呷古卡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原告木呷古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木呷古卡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00元,由原告木呷古卡自愿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阿木尔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沙马伍且 书 记 员 吉伍布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