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钟纯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马明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州市人,户籍地贵州省盘州市,现住贵州省兴义市。
审理经过
原告钟纯青与被告马明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纯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明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钟纯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马明明及时撤走安装于钟纯青房屋现场的材料、排除妨害,为钟纯青提供装修房屋条件;2、判令马明明立即返还钟纯青已付款15401元,并从2020年3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3、判决马明明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过程中,钟纯青对第二项诉请中利息起算时间变更为马明明同意撤走安装的材料及退款之日。事实与理由:钟纯青与马明明双方于2020年3月27日在贵州省兴义市口头约定新房窗户安装,约定如下:钟纯青将位于贵州省兴义市自建房屋的窗户包给马明明安装(180元/平米,包工包料),由钟纯青通知入场施工。但马明明自2020年3月27日到2020年12月2日止,除拉来少部分材料装上墙外并没有任何一套成型窗户做出来。今马明明反悔不愿再继续完成约定,造成钟纯青不能如期进入新房居住,给钟纯青生活居住带来极大不便和经济损失。在此过程钟纯青未有任何过错,按约定给马明明提供履行条件便利和积极预支付装修款,各项合同义务均按约定履行,现所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均属马明明单方造成。钟纯青预付工程款金额情况如下:2020年3月27日支付马明明1000元,2020年4月9日支付马明明4000元,2020年5月4日支付马明明3000元,2020年5月30日支付马明明1000元,2020年8月26日支付马明明400元,2020年8月28日支付马明明300元,2020年9月3日支付马明明200元,以上合计9900元均为钟纯青微信转账。另外,应马明明要求,钟纯青于2020年8月22日代马明明向材料供应商支付铝合金材料款3580元,于2020年9月3日代马明明向材料供应商支付玻璃材料款1921元,两笔材料款5501元,材料均已由马明明拉走,但未送到钟纯青房屋装修地方。综上所述,钟纯青与马明明约定的铝合金窗户安装口头协议合法有效,钟纯青已积极履行合同义务,马明明却未依约向钟纯青提供符合质量的工程成果,且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协议,致使钟纯青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为维护钟纯青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马明明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钟纯青经朋友介绍将其位于兴义市的自建房屋铝合金窗户交给马明明安装。双方口头约定包工包料,180元/平方米。因马明明无力垫付材料款,钟纯青陆续通过微信向马明明支付了9900元,转款情况如下:1、2020年3月27日转1000元、2020年4月9日转4000元、2020年5月4日转3000元、2020年5月30日转1000元、2020年8月26日转400元、2020年8月28日转300元、2020年9月3日转200元。钟纯青告知可以进场安装后,马明明经催促进场安装了部分铝合金窗框,后马明明多次以在其他工地无法安排工人、本人受伤、没有资金采购铝合金或玻璃等拖延。在马明明表示无力采购材料后,双方商定由马明明向材料供应商提供尺寸,钟纯青代为垫付材料款给供应商待供应商按尺寸加工铝合金、玻璃后,马明明负责将材料拉到现场安装,从而钟纯青于2020年8月22日代为支付铝合金材料款3580元,于2020年9月3日代为支付玻璃材料款1921元。后马明明拉走了上述材料,但没有全部安装到的钟纯青房屋,因多次催促安装无果,钟纯青告知将提起民事诉讼解决,马明明于2020年10月24日告知钟纯青因越做越亏,其不再继续安装,待忙完后回兴义与钟纯青结算,钟纯青要求马明明最迟10月28日处理,马明明表示暂时到不了兴义,可先结账确定由谁补款及补款金额。2020年11月12日,钟纯青向马明明发送一张付款清单,清单内容为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9月3日期间的付款、支付铝合金及玻璃款清单,共计15401元。在马明明称其中几笔需要回家找原始材料核对时,钟纯青向其说明了该款支付情况及发送了相应微信转账截图。2020年11月14日中午,马明明通过微信称“算好了”,同时表示“现在手里没有那么多钱,我下个月20号发工资我给你转过去,到时候我来拆”。钟纯青要求先转10000元,次日到场拆除已安装的铝合金,马明明称暂时没有钱。后马明明提出其材料算12000元给钟纯青,其他的款待筹到后再支付或者待其将款项筹足后再行拆除,钟纯青予以拒绝。2020年11月26日,钟纯青表示家中重新找到工人将开始安装铝合金门窗,询问马明明能否支付9000元予以协商处理,若不同意则要求马明明及时拆除,马明明对此未予答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钟纯青与马明明口头协商,将自建房屋的窗户铝合金、玻璃安装以包工包料方式交给马明明完成,为此钟纯青陆续支付了部分款项,马明明亦进场开始安装部分铝合金,双方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约履行,马明明作为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从二人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11月29日期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马明多次怠于履行安装义务,特别是其提出暂无资金采购材料困难时,钟纯青主动代为垫付铝合金、玻璃款,马明明拉走铝合金、玻璃材料后仍没有按约履行和完成安装,其行为存在严重违约、缺乏基本的诚实信用。直至2020年11月14日,在核实确认钟纯青已付款为15401元(含直接微信转账给马明明的9900元、代为支付玻璃款1921元、代为支付铝合金款3580元)的基础上,马明明提出2020年12月20日发工资时转款给钟纯青及拆除已安装的铝合金的处理意见。钟纯青除了对付款、拆除期限提出异议,对其他内容予以认可,此后马明明对钟纯青于2020年11月26日重新提出的协商方案又未作回应。故本院确认双方在2020年1月14日已达成解除承揽合同、马明明拆除已安装的铝合金、退还钟纯青已付款15401元的结算协议。现钟纯青另行雇请他人重新安装房屋铝合金门窗,诉请要求马明明排除妨害、拆除已安装的铝合金窗户及退还已付款15401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或资金占用费问题,双方未作约定,但马明明未及时退款占用资金,会给钟纯青造成资金占用资期间的利息损失,钟纯青主张资金占用损失,可予支持。由于双方一直没有对付款、拆除期限达成一致协议,虑及马明明一直怠于处理解决问题,故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1540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4%从起诉时开始计算至款项退还完毕之日止。马明明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视为对其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证据及已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裁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限马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安装于兴义市钟纯青自建房屋内的铝合金窗撤离;
二、限马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钟纯青15401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以1540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21年1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返还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钟纯青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164元,由马明明担负(直接支付给钟纯青)。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