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解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嘉禾县。
被告:曹小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解平与被告曹小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和2021年6月30日的多元调解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解平、被告曹小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解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曹小女偿还本金70000元及从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共计13个月利息,每月利息2100元,合计27300元,本息共计97300元。并偿还2020年9月到2021年6月底9个月利息,每月1400元,到6月底下欠原告利息8400元,曹小女其中交了10月、11月、12月三个月,曹小女总共下欠李解平本息:97300元+8400元=105700元。并从2021年6月30日起按月利息2%的标准支付李解平至本金偿还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曹小女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9月1日,曹小女以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向李解平借款6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3%,并出具了借条。后在2018年11月2日又向李解平借10000元,李解平以邮政银行转账给曹小女,因曹小女在郴州,所以没写借条,并约定利息与以前借的60000元一样按月息3%计算。曹小女从2018年12月1日起按70000元付息。付到2019年8月就没再付利息给李解平。李解平多次打电话催讨,曹小女以做生意套牢为由未付,到2020年9月底,准备起诉曹小女,通过同学向李解平转告曹小女的意图让李解平少一点利息,经李解平、曹小女协商,从2020年10月1日起按2%计算,但曹小女付了三个月后,又以各种理由没按时还本付息。从今年起一直未交付李解平利息,电话也不接,微信也不回。为此,依法起诉,请法院判决。
被告辩称
曹小女答辩称:欠李解平70000元是事实,但我现在没钱,只能还本金,利息有钱会还的。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李解平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李解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李解平的主体适格;2.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拟证明曹小女2018年9月1日向李解平借款的事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李解平与曹小女系朋友关系,因资金周转之需,曹小女向李解平借款,2018年9月1日,曹小女向李解平借款60000元,李解平以现金方式交付曹小女,双方约定月利率3%,并出具了借条:“借条今借到李解平现金人民币60000元,陆万元整借款人曹小女2018.9.1”;2018年11月2日曹小女再次向李解平借款10000元(未出具借条),李解平从邮政银行账户转帐给曹小女中国农业银行嘉禾支行6228××××3577账户转入10000元。曹小女只偿还利息到2019年11月,就未再给付,李解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曹小女向李解平借款后,曹小女未按约定还款,已构成违约,现李解平起诉曹小女要求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利息35700元的诉讼请求,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第三十ー条,利息从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计算方式是: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12040元(即70000元×2%×8个月+70000元×2%÷30天×18天);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9282.77元(即70000元×15.4%÷12个月×10个月+70000元×15.4%÷12个月÷30天×10天),两段利息合计21322.77元;对于超出法律规定部分的利息,与法相悖,应以减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第三十ー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曹小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解平借款本金70000元及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的利息21322.77元,本息合计91322.77元,2021年7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5.4%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解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7元,由原告李解平负担165元,被告曹小女负担10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