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华龙区人民法院,地址:中原路与大庆路交叉口西南角。 被执行人:肖双利,性别:男,地址:濮阳县。

审理经过

华龙区人民法院与肖双利罚金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902刑初74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判处被执行人罚金280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6月4日、2021年6月7日、2021年6月30日,通过执行网络査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查明被执行人在账户有229.2元已于2021年6月15日冻结,2021年8月30日扣划,在其他银行账户中仅有零星存款。 三、2021年8月10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6月10日,向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的车辆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 2021年6月5日,向濮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2021年6月22日向濮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 2021年7月19日向濮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四、2021年8月2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因有能力而拒不履行,2021年8月2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28000元,实际执行到位229.20元,尚余27770.8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朝选 审判员  张喜超 审判员  逯瑞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魏园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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