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宏章,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桃源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21年1月20日被桃源县某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经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桃源县某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桃源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月初,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桃检二部刑诉[202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宏章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4月16日向某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宏章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1日晚,被告人吕宏章在其C3驾驶证被暂扣的情形下,仍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湘JV××××小型轿车,从桃源县漆河镇沿省道238线行驶往热市镇。当晚21时许,当车行驶至××镇××村××直线路段时,遇米某某(系学龄前儿童)从行车方向由左至右跑过道路,因吕宏章在夜间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加之米某某在无监护人带领的情况下横穿马路,导致吕宏章驾车将米某某撞倒,造成米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桃源县某局交警大队认定,吕宏章负事故主要责任。
本院查明
案发后,被告人吕宏章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支付丧葬费人民币五万元,且在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0年12月22日,被告人吕宏章与被害人米某某的近亲属在慈利县龙潭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同日,经慈利县人民法院确认该调解协议有效。后吕宏章未按约履行。2021年4月27日,被害人米某某的父母米某2、颜某2向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某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年6月15日,本院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
另查明,2020年12月3日,被告人吕宏章因本案被桃源县某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2月18日解除拘留。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宏章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及本院提交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王某、颜某1等人的证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桃源县某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桃源县某局桃公(交)决字[2020]第09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桃源县某局桃公(交)执通字[2020]0934号行政拘留执行回执,桃源县拘留所桃拘解字[2020]632号解除拘留证明书,常德市信源司法鉴定所常信源司鉴所[2020]病鉴字第1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常德司鉴中心[2020]交鉴字第194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常德司鉴中心[2020]交鉴字第1944号、19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收条,认罪认罚具结书,慈利县龙潭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龙人调字[2021]3号调解协议书,慈利县人民法院(2020)湘0821民特8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2021)湘0725刑初9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线索来源与归案经过,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宏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吕宏章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部分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酌情从重处罚。对公诉机关以吕宏章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部分赔偿、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吕宏章系自首、认罪认罚、部分赔偿,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吕宏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2021年11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