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隆(大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长海县小长山岛镇回龙村郭家庙屯。
法定代表人:李长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福德,该公司旗下长海县小长山岛镇回龙酒店负责人(经理)。
被告:魏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辽宁省长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宇,辽宁知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中隆(大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魏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隆(大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隆(大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隆(大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