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李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君与被告李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工资款277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律师费、担保费、保全费、差旅费等。
被告辩称
事实和理由:被告李东因装修,找原告王君去施工,欠原告工资27700元。经双方协商,被告同意于2021年2月5日前还清该笔欠款。如果逾期未还清欠款,自逾期之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违约金。原告为追回该笔欠款、违约金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诉讼费、律师费、担保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全部由欠款人被告本人承担,双方一致同意,如果发生纠纷,由本欠条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举证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一、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主体资格。 二、被告出具的欠条。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27700元。 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并确认如下事实: 2020年7-8月份期间,被告承接新天地城市广场工程,找原告装修,原告带了电工、瓦工、木工、油漆工等人施工。2021年1月9日经结算,被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载明:“兹有李东(身份证号码:3422241991××××××××),因装修工人工资原因欠付王君(身份证号码:3403021990××××××××)人民币27700元(大写:贰万柒仟柒佰元整)。经双方协商欠款人李东同意于2021年2月5日前还清该笔欠款。如果李东逾期未还清欠款,自逾期之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违约金。债权人王君为追回该笔欠款、违约金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诉讼费、律师费、担保费、保全费、差率费等)全部由欠款人李东本人承担,双方一致同意,如果发生纠纷,由本欠条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欠款人:李东。身份证号码:3422241991××××××××.诉讼确认送达地址:龙湖××天地商业综合体××层。”届期,被告未按欠条中的期限给付。原告于2021年4月1日持诉称理由,诉诸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李东雇佣原告王君完成工作任务后,经结算欠工资27700元,以欠条形式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具实给付。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不主张违约金。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担保费、保全费、差旅费等,未提供证据,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东支付原告王君工资款27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元减半收取246.5元,由被告李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邹万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