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窦保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鹤壁市鹤山区。 被告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窦马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窦马庄村。 法定代表人窦文兵,该村委会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窦保国与被告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窦马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窦保国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窦保国的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窦保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窦保国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勇军 审 判 员 赵俊峰 人民陪审员 张保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