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勉县XX社。住所地: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东转盘。法定代表人:杨小虎,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刚,该联社工作人员。
被告:晏某某,男。
被告:甘某某,(系晏某某之妻),女。
审理经过
原告勉县XX社与被告甘某某、晏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中,原告勉县XX社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勉县XX社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勉县XX社撤回对被告甘某某、晏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90元,本院予以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