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庆市南城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中心村红岗派出所南侧。

法定代表人:滕飞,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希庆,男,系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胡玉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黑龙江省宏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人,住大庆市红岗区。

审理经过

原告大庆市南城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玉彬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大庆市南城热力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庆市南城热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4.94元,由原告大庆市南城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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