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红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 被告:王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产业集聚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红梅与被告王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红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红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沙款85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原告王红梅向被告王闯的工地送沙子共计8500元,2020年9月份,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王闯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王闯向原告王红梅购买沙子,经结算后被告于2020年9月11日向原告出具金额为8500元的欠条一份,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合法的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及时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被告应支付原告欠款8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闯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王红梅款8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闯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欣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绍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