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余乾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新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迎新路5号食品保健聚集区1号楼1号。
法定代表人:王广青,董事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余乾尧因与被申请人青海新铠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8民终915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十三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驳回余乾尧的再审申请。审判人员 审判长郭杭铵
审判员黄培良
审判员杨席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陈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