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林炎炎。

委托代理人:于中正,哈尔滨市南岗区德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庄严。

委托代理人:石亚柱,黑龙江畅顺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壹彤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曦,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林炎炎因与被申请人庄严、哈尔滨壹彤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壹彤公司)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1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林炎炎申请再审称:林炎炎与庄严通过壹彤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庄严应于合同签订次日交付定金58000元,一、二审判决认定林炎炎没有提供庄严违约证据而没有支持林炎炎的诉讼请求错误。庄严主张案涉房屋作为校区房不能落户而未继续履行合同没有事实依据,壹彤公司虽未出庭,但已举示证据证实庄严违约事实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庭审时林炎炎在法庭辩论时说:“庄严称我方门牌号与产权证不一致问题,是历史遗留问题,滕姓人家门牌号与产权证也不一致,我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应当以产权证为准”。一审承办人赵欣书写的《工作追记》载明:“赵欣于2015年8月12日到荣市派出所了解相关情况,荣市派出所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南岗区民益街号单元层号确有两户户籍,一户是本案原告、一户姓滕,但不能出具书面材料”。林炎炎的自认与赵欣的《工作追记》相互印证,能够证实案涉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地址与实际地址确实不符,可能影响落户。虽然情况为历史问题,但作为买方的庄严对此情况并不了解,林炎炎明知此情况,在《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中并未将此情况予以说明,因此庄严对此情况了解后,认为该房产的地址存有瑕疵,有可能影响落户的情况下,提出解除上述居间服务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其不存在过错,亦未构成违约,故一、二审判决没有支持林炎炎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林炎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林炎炎的再审申请。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于效国

代理审判员  付向成

代理审判员  刘 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陈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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