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何金干,男,汉族,1972年1月25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执行人:何兵兵,男,汉族,1982年3月18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安吉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何金干诉被执行人何兵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0)浙0521民特37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45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何金干已与被执行人何兵兵达成执行和解,本案以和解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已受偿6000元,尚有执行款人民币18500元未受偿,在履行期间,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本院将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鉴于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浙0521执15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