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党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

审理经过

关于本院追缴张党平开设赌场罪罚金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的(2020)粤0229刑初88号刑事判决已生效,依其判决:张党平犯开设赌场罪,并处罚金2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刑事判决缴纳罚金,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张党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张党平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张党平名下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张党平名下有车牌号为粤F×××××的东风日产牌汽车,本院已对该车采取查封的强制措施,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止)。另发现被执行人张党平有银行存款共计1536.05元。本院已冻结扣划并上缴国库。此外,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通过向翁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张党平的财产登记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4月21日本院执行干警去到被执行人张党平所在的龙仙镇贵联村村民委员会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向被执行人张党平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执行罚金1536.05元,未执行罚金18463.9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罚金刑是国家对犯罪人的严厉制裁手段,依法必须执行,但履行程度取决于被执行人的现实履行能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张党平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文书,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但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恢复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雄 审判员 何高兴 审判员 林倚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树娟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