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得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遵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龙,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孙金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梁桂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被告:段景文,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被告:王振琦,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得生与被告孙金生、梁桂芬、段景文、王振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王得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王得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麻春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春杰 书 记 员 胡 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