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少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陈东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青阳洪宅垵西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吴少淼与被执行人陈东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5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陈东升未按生效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吴少淼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晋江市人民法院有系列被执行案件且吴少淼亦申请将本案指定给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统一调配全市执行力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5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给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潘继红 审判员 陈建家 审判员 陈建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