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金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职务:该公司双湾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职务:该公司双湾支行副行长。
被申请人:肖某,男,生于****年**月**日,汉族。
被申请人:白某,男,生于****年**月**日,汉族。
被申请人:马某,男,生于****年**月**日,汉族。
被申请人:张某,男,生于****年**月**日,汉族。
被申请人:姚某,男,生于****年**月**日,汉族。
审理经过
申请人金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金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肖某于2018年4月9日向其借款195000元,期限为1年,由被申请人白某、马某、张某、姚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五被申请人均只偿还部分借款利息。现要求五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195000元,利息56009.96元及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为止期间的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肖某、白某、马某、张某、姚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金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5000元,利息56009.96元及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为止期间的利息。
申请费1688元,由五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