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燕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峡县。

被告:西峡新城居家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五里桥镇迎宾大道财富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MA40090K4F。

法定代表人:于光洋,任公司经理。

被告:于光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新野县,住西峡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燕英与被告西峡县新城居家装饰有限公司、于光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燕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互负连带立即偿还欠原告电料1569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被告于光洋到原告所开办的电料门市部,声称有装修工程需用电料,原告考虑是业务关系,就同意被告先用后结账,2019年1月3日双方结算共计货款32979元,被告支付17618元,下欠15361元二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承诺说工程完工就给钱。2019年10月被告又到原告门市拉走价值1333元的电料,付1000元下欠333元未付,被告承诺很快结清货款,可是原告多次催要至今分文未付,无奈原告现依法诉至贵院。

被告辩称

被告西峡县新城居家装饰有限公司、于光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燕英向本院提交被告西峡县新城居家装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光洋出具的欠条原件、原告的出库单以及双方微信聊天截图,足以证实双方存在买卖关系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对到庭质证、辩论权利的放弃。被告公司长期拖欠原告货款,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于光洋在欠条上签名系职务行为,其不应当承担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西峡县新城居家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燕英货款人民币15694元;

二、驳回原告李燕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元,由被告西峡县新城居家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