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仁秀丽(曾用名任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永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仁秀丽与被上诉人朱永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阜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921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仁秀丽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原告于2019年4月份为被告父亲仁振军家打井,完工后共欠原告打井款174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催要,仁振军偿还了5000元,尚欠12400元未给付。仁振军于2020年10月2日因病去世,其所留遗产房屋一座,价值100000元,由其女仁秀丽继承。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原告已按照要求完成了工程施工任务,仁振军应履行给付原告打井款的义务。仁振军去世后,被告仁秀丽作为其遗产的继承人与管理人,有义务妥善处理被继承人仁振军的债务问题,继承遗产时,应对被告继承人的债务进行清偿。据此判决如下:被告仁秀丽给付原告朱永清打井款人民币12400元。

上诉人诉称

仁秀丽上诉称:仁秀丽早已离家,父亲仁振军与继母共同生活,仁秀丽不知打井经过,无法核实真伪。其次该井使用受益人为仁振军及其继任妻子,朱永清只能诉仁振军的继任妻子,本案诉讼主体错误。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朱永清答辩称:原判正确,请求维持。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仁秀丽之父仁振军拖欠被上诉人朱永清打井款事实清楚。仁振军去世后,仁秀丽继承了仁振军的遗产房屋,仁秀丽理应在继承遗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偿债义务。至于上诉人所称的“继母”只是与其父存在同居关系,并未登记结婚,且未继承其父遗产房屋,无偿债义务。原判正确,上诉无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元,由仁秀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常广俊 审判员  田 野 审判员  公松如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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