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南阳市人民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737400885A。

法定代表人:毛兴冬,任理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系该社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杨天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

被告:毕明耀,男,汉族,生于****年**月**日。

被告:王磊,男,汉族,生于****年**月**日。

被告:王姝囡,女,汉族,生于****年**月**日。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姝囡、毕明耀、王磊、杨天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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