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孙敏,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丹东市振安区。 异议人(被执行人):姜敏,女,****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丹东市振安区。 申请执行人:宫振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兴区。 被执行人:孙建(孙建、姜敏之子),男,****年**月**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安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宫振扬与被执行人孙建、姜敏、孙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姜敏、孙敏对本院(2021)辽0604执333号执行裁定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姜敏、孙敏称:请求依法撤销(2021)辽0604执333号执行裁定。理由如下:一、孙建向宫振扬借款308998元用于赌博,宫振扬得知孙建无力偿还债务后,要求异议人姜敏在第二份“借款协议”中担保人处签字,要担保人承担法律责任。因宫振扬隐瞒事实,因此我们对执行裁定有异议。二、宫振扬申请保全姜敏、孙敏名下的房产即元宝区学院东街19-10号3单元1706室,该房产属于孙建及前妻刘畅共同购买,每月均由孙建、刘畅偿还贷款利息,我们无权处置该房屋。三、(2021)辽0604执333号执行裁定冻结了异议人孙敏、姜敏的社保工资,此款是国家给我们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异议人姜敏得知儿子孙建欠下高额赌债后已经患有抑郁症,需定期到医院检查治疗,我们二人每月生活、看病、买药等费用均从该卡支出。异议人为帮助孙建还债在丹东××村镇银行以个人信用贷款90万元,每月需支付3000元利息。我们现在无生活来源,银行贷款也造成逾期。法院不应查封此款用于还清孙建的赌债,请求法院立即解除对异议人社保卡账户的冻结。
答辩情况
申请执行人宫振扬答辩称:不同意异议人孙敏、姜敏的异议申请及理由,孙敏、姜敏有其他生活来源,请求依法驳回其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孙建答辩称:同意异议人的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2021)辽0604执333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姜敏、孙敏的银行存款各4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其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姜敏在丹东银行广场支行(账号62×××19)存款2238.14元,被执行人孙敏在丹东银行广场支行(账号62×××90)存款284.10元。被执行人姜敏、孙敏对该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 另查,被执行人姜敏、孙敏与1985年2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孙建。姜敏、孙敏系振安区同兴镇变电村苗圃村民组村民,没有家庭承包土地和山林。姜敏患有心脏病、抑郁症,自2016年开始领取社会保障金,每月1300元。被执行人孙敏从丹东市房产住宅公司退休,自2020年10月领取社会保障金,每月2600元。现为长途货车司机,每月工资约3000元。 本院又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辽0604财保33号民事裁定书,2020年11月11日作出(2020)辽0604执保22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姜敏、孙敏名下的位于丹东市元宝区学院东街××号××单元××室房屋,姜敏每月支付按揭贷款利息3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姜敏、孙敏称法院冻结其社保账户后无经济来源,导致每月生活、看病困难,请求撤销执行裁定。姜敏、孙敏二人每月基本养老金合计为3900元,孙敏每月开车收入3000元,家庭收入约为6900元,高于丹东地区最低生活标准。本院冻结异议人的银行存款,并未影响异议人的日常生活,异议人的执行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孙敏提出孙建借款用于赌博以及宫振扬要求姜敏在“借款协议”中补签其名字,致使其承担保证责任,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姜敏、孙敏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仲伟民 人民陪审员 毕克玉 人民陪审员 孔舒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顾佳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