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永济市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济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董事长。
被告:丁某某,住永济市。
审理经过 原告永济市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永济市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永济市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永济市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