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宏,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
被执行人王昊,男,住所地彭泽县。
被执行人包小玲,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王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430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吴宏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430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