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新安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851670408J。
负责人:朱英,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黄山市佳美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永佳大道6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4766898539Y。
法定代表人:吴家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山市泰联纸塑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城西工业园(郑村镇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704919023M。
法定代表人:吴有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山佳美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南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58504384F。
法定代表人:吴有源,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与黄山市佳美宾馆有限公司、黄山市泰联纸塑包装印刷有限公司、黄山佳美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黄中法民二终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黄山市泰联纸塑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借款本金2300万元及利息461451.29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7月8日,之后的利息以230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律师费40000元由黄山市泰联纸塑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对黄山佳美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坐落于黄山市徽州区南山路的房产(房地权徽房字第0××B)及黄山市佳美宾馆有限公司坐落于黄山市徽州区永佳大道683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徽国用(2004)第0141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3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负担本案的执行费9040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提示信用惩戒风险,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经查,被执行人黄山佳美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黄山市徽州区南山路的房产(房地权徽房字第0××B)及黄山市佳美宾馆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黄山市徽州区永佳大道683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徽国用(2004)第0141号】,本院已于2019年5月22日依法查封。
3、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方式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除抵押房产之外的房产登记信息,综上,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于2021年1月5日依法拍卖了黄山佳美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黄山市徽州区南山路的房产(房地权徽房字第0××B)及黄山市佳美宾馆有限公司坐落于黄山市徽州区永佳大道683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徽国用(2004)第0141号】,得款11802896.6元,经分配,优先扣除执行费90400元,交易税收1187002.02元,评估费30200元,辅拍费用15802元,另腾退费用200000元,申请执行人本次受偿债权10279492.58元。尚有12720507.5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该惩戒措施均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对于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黄山市佳美宾馆有限公司、黄山市泰联纸塑包装印刷有限公司、黄山佳美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皖1021执恢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