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朝平,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委托代理人:王稳,遂宁市安居区安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小平,男,生于****年**月**日,藏族,住四川省黑水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陈朝平与小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20)川0904民初164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2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小平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人民币1689.43元,本院已扣划,并发放给申请人,此外被执行人小平名下无房产、车辆、工商、证券信息登记。经本院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阳本军
审判员 陈 文
审判员 向鹏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尹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