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原告:李某,男,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告:山东耀鲁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滨河西路北段西侧(白沙埠镇船流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0699749893.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中华,山东矩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16105852F。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延波,山东民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爽,山东民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山东耀鲁农业技术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21年6月17日与被告山东耀鲁农业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