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尤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沅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2019)云0825刑初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尤东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尤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2019)云08刑终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尤东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9年11月4日被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2020)云刑抗3号刑事判决,撤销本院(2019)云08刑终142号刑事判决书,维持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云0825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21年5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尤东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尤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2次。在本考核周期内有超出月狱内消费限额50%以下的情况。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尤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云南省普洱监狱提请对罪犯尤东减刑七个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可,罪犯尤东减刑前刑期至2021年12月30日止,本次减刑后无刑期可执行,故,裁定减去剩余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尤东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伊林 审判员 刘 德 审判员 吴荣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梦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