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务农,住册亨县。 被告:陈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务农,住册亨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以为了家庭和睦、子女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某负担(已缴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郑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何双泽 书记员韦正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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