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务农,住册亨县。 被告:陈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务农,住册亨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以为了家庭和睦、子女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某负担(已缴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郑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何双泽 书记员韦正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