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文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翔宇,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美杰,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福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霞,任丘市永丰路华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赵文娜因与被申请人刘福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9民终6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赵文娜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存在重大误解。一审法院依据民间习俗就认定该房屋的价格会下降存在错误。案涉房屋内所发生的凶杀案发生于23年前,且是发生在申请人获得该房屋之前的住户,一审法院仍然以公序良俗为由,作为本案的定案理由,明显是对公序良俗的标准随意扩大。一审判决没有对涉案房屋的归属进行认定,二审法院只进行了简单的论述,也未对此进行判决。更为重要的是,被申诉人已将部分房屋及院落拆除,即使归还,也应当将院落修复后归还申诉人。在被申请人改造房屋过程中也使用了水和电,应当按照现有的剩余数额来退,一审法院未对剩余的水电费进行审查就直接按照之前的数额进行认定,属于事实不清。对于铝合金门窗费用系被上诉人自愿更换,与申请人无关,该费用不应由申诉人承担。房屋的过户费用,根据规定,房屋买卖合同若被法院依法撤销,应当由税务部门退还,并不存在赔偿的责任,但是二审判决却是一种推断性的,而并非是一种不确定的。综上,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一审刘福友提供的通话记录可以确定,赵文娜对涉案房屋的凶杀案知情,但未如实告知,导致刘福友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其诉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应予支持。两审法院根据双方实际履行合同情况,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双方因合同取得的财产相互返还;对于过户费、水电费、铝合金门窗费的认定,均无不当。综上,赵文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赵文娜的再审申请。审判人员 审判长 牛世红
审判员 李京山
审判员 邢成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聂文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