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义鲲,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
被告:杨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白义鲲与被告杨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白义鲲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义鲲申请撤回起诉,视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义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白义鲲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