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欧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文昌市蓬莱镇罗宝村民XXX。 委托代理人:华某,文昌市和平法律事务所主任。 被执行人:龙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文昌市会文镇李桃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欧某某与被执行人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文民初字第15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龙某某应向申请执行人欧某某偿还借款805000元及自2014年6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15日止的利息人民币150091.3元,共计955091.3元,并应向本院缴付案件受理费7092.75元。 因被执行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登记立案案号为(2016)琼9005执64号。在本次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本院遂终结执行本案。后被执行人陆续清偿部分案款,截止2020年7月15日,尚有本金524000元未支付,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达成执行和解,即由被执行人于2020年10月31日先行清偿20000元,于2021年2月10日前清偿80000元,剩余的款项在三年内分期分批清偿直至全部履行完毕止。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和解履行协议,在法定审限内不能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琼9005执恢2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罗华伦 审判员  李志彤 审判员  王 俊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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