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

负责人:聂光辉,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志虎,河北九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霍鹏坤,河北九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增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张增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秦春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贺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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