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桥城支行,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工人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21625099XQ。
负责人:张太玲,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璃,系贵州纵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系贵州纵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廖卫华,男,****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桥城支行与被告廖卫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桥城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廖卫华的诉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桥城支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桥城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18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桥城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