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胡华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华文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1)黔0221民初7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胡华文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改判:“一、确认被上诉人水城区米萝镇米萝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苏志英于2008年12月19日签订《米萝镇米萝村群星组大坪子黔茶场空地荒山承包合同》无效。二、确认被上诉人水城区米萝镇米萝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苏志英于2012年12月30日签订的《贵州省农村林地共它方式承包合同》无效。三、确认被上诉人苏志英与被上诉人水城区黔春茶场于2012年12月30日签订的《转包合同》无效。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几被上诉人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为米萝镇米萝村群星组大坪子黔村茶场空地荒山、米萝村农村林地是其米萝村全体村民享有管理权和使用权,该荒山及林地属于一个整体。而上诉人也属于米萝村的村民之一,故几被上诉人的承包、转包行为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可知,上诉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所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民事权益必须是属于自己享有的,或者是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本案中胡华文主张案涉荒山的相应承包合同无效,则应举证证明其对案涉荒山享有需要保护的相应权益,但经一审询问调查,胡华文明确表示不能提供相应基础性依据,故一审认定其不具备与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并无不当,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于法有据,应予维持。
综上,胡华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