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卢福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被申请人:冯玉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卢福超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冯玉超所有的车牌号为桂K×××××号轩逸牌小型轿车一辆进行查封、扣押,查封、扣押的财产价值以5万元为限。申请人卢福超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保单号:PZDM20214501Q000E00231)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卢福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冯玉超名下的车牌号为桂K×××××号轩逸牌小型轿车一辆进行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扣押的财产价值以5万元为限。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抵押、赠与及毁损。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卢福超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