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翟仁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被告:赵连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翟仁庆与被告赵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诉状提供的被告地址进行送达,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被告长期外出务工、没联系、不知去向的证明。本院书面通知原告限期提供明确的被告信息或预交公告费选择公告方式送达,但原告未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信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原告未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信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翟仁庆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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