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孔德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河南省新县。

被执行人:黄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县。

被执行人:肖廷友,男,汉族,工作地址: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月桂庄园33号楼*-*号。

被执行人:北京轻舟幸福亿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耕。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南四环寿寺路308号城外诚家居广场内YD001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孔德向与被执行人黄兵、肖廷友、北京轻舟幸福亿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新县人民法院(2019)豫1523民初24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黄兵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孔德向各项损失252573.76元;二、北京轻舟幸福亿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肖廷友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因被执行人黄兵、肖廷友、北京轻舟幸福亿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孔德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黄兵、肖廷友、北京轻舟幸福亿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肖廷友名下有银行存款131325.09元;被执行人黄兵名下有银行存款2341.6元;已冻结、扣划并发放给申请人,被执行人北京轻舟幸福亿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

2.向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黄兵、肖廷友、北京轻舟幸福亿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向车辆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肖廷友名下车辆有一辆车牌为京K×××××奇瑞牌汽车;一辆车牌为冀F×××××比亚迪牌汽车,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无法控制;发现被执行人黄兵、北京轻舟幸福亿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通过电话调查的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居委会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依法对被执行人黄兵、肖廷友、北京轻舟幸福亿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黄兵、肖廷友、北京轻舟幸福亿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孔德向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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