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文书内容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宇凭。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瑶,贵州贵达(毕节)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幸昕,贵州贵达(毕节)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远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法定代表人:刘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再审申请人周宇凭因与被申请人贵州远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5民终5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周宇凭申请再审称,涉案22,258,200元借款发生在2013年,此时远程公司峰景丽都项目正在建设中,远程公司借款目的正当。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周宇凭与远程公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也不存在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原审认定周宇凭的诉讼属于虚假诉讼没有事实依据。虚假诉讼构成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管辖范围,原审法院以民事审判代替刑事审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双方口头约定峰景丽都项目建设完成后偿还,并不是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审认定借条上载明月息2%,没有约定还款时间不符合交易习惯属于主观臆断。周宇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一、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是否错误;二、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
一、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是否错误
本案中,周宇凭向法院提交了远程公司出具的四张借条及银行转账凭证,四张借条虽加盖远程公司印章但无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经手人签字,借条上载明月息2%同时又明确利息在归还本金时一并支付不符合交易习惯,且四张借条产生之前及之后双方仍有款项往来。鉴于周宇凭向远程公司打款时的身份是管理被告项目建设的副总,而远程公司经一审传票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周宇凭诉讼中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法院有理由怀疑周宇凭提起民间借贷目的真实性及正当性。周宇凭自认借款时其每月收入5、6千左右且配偶没有收入,从周宇凭自己的陈述来看,其明显不具备向远程公司提供200万左右自有资金的能力。周宇凭称2000万左右的款项是向6个朋友所借,但其既不能提供向朋友借款的借条及相应的转款依据,也拒不向法院提供该6人的信息,即周宇凭不能证明其有向远程公司出借19,258,200元的资金来源。故原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综合判断周宇凭的诉讼属虚假诉讼并无不当。周宇凭关于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
本院查明经审查,本案一、二审判决并没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周宇凭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周宇凭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周宇凭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荟宇
审
判
员
王程洁
审
判
员
李 露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 牛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