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丁晓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皇城乡北山村村民,住该县浩门镇西秀水6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武海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青海省玛沁县大武镇居民,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晓原与被执行人武海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武海丽到庭,被执行人武海丽均拒接。经网络查询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武海丽个人名下银行账户及手机财付通账户,无任何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本辖区及户籍所在地玛沁县均无登记商品住房信息。为限制被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将被执行人武海丽名下银行账户及个人财付通账户冻结,冻结期限至2022年3月15日届满。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武海丽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根据被执行人武海丽的失信情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武海丽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本案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武海丽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丁晓原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武海丽的其他财产线索,未执行标的20900元。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丁晓原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武海丽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