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子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禹州市。
被告:韩建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新疆阿克苏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子义诉被告韩建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子义于2021年9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子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子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王子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