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士波,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原阳县。 被告:宋亚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士波与被告宋亚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士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亚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士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58000元,同时支付利息(以58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全部实际支付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原、被告双方在工作时认识,并发展为朋友关系。在相识期间,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甚至请求原告以自己名义办理信用卡供其使用。因信用卡逾期等问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予以推延,后被告出具借条并保证2020年12月20日先还40000元,时至今日被告不但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反而失联多日。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宋亚茹未进行答辩。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3日,被告宋亚茹就之前借原告李士波的款项和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欠款与原告李士波重新进行了结算,向原告出具了两份借条,分别载明“今借李士波信用卡余额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定于2020年12月20日还清”“今借李士波现金18000元整,大写壹万捌仟元整,定于2021年6月1日前还清”。后因被告未按时还款,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宋亚茹欠原告李士波款58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其当庭陈述为证,被告未到庭予以抗辩,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原告借款58000元,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85%支付利息,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李士波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宋亚茹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宋亚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士波借款58000元,并自2021年6月3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85%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被告宋亚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段连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申长健 书 记 员 安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