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东太湖大道7070号亨通金融大厦-104号。
负责人:王维,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敬明,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苏州神佩康**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安路东侧(科技创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钟怀凌。
被告:钟怀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与被告苏州神佩康**物技术有限公司、钟怀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4元、保全费107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584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