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湘潭鑫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金桂路478号。 法定代表人:唐四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狮,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刘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户籍地湘潭县,现住湘潭县。

审理经过

原告湘潭鑫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湘潭鑫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以诉讼过程中经法院做工作,原、被告已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湘潭鑫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湘潭鑫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湘潭鑫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谭 歆 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曾平 代理书记员 郭玛依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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