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宿豫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775441186P,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法定代表人:杨士沂。 被执行人:曲永政,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20)苏1302民初81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宿豫支行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曲永政立即偿还借款64988.23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宿豫支行与被执行人曲永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7月5日通过EMS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曲永政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曲永政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开始,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曲永政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曲永政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3.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婚姻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已于2017年6月30日离婚。 4.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通讯地址调查,经查,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曲永政。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曲永政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曲永政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65863.23元未能执行。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曲永政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徐 明 审判员 沈金龙 审判员 梁苏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