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戴大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诉讼代理人:陆永华。
被执行人:嘉兴市清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新公寓**公寓**商铺****,组织机构代码:MA2BCTRR-8。
法定代表人:姚齐国。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戴大鹏与被执行人嘉兴市清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02民初50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戴大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1月0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戴大鹏与被执行人嘉兴市清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该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浙0402执128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