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葛光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吉首市。
原告:田春,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吉首市。
被告:湘西同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湘西经开区武陵山大道5号吉凤投资服务中心大楼901室。
法定代表人:诸葛勇。
审理经过
原告葛光瑞、田春与被告湘西同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葛光瑞、田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葛光瑞、田春撤回起诉处理。